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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今日正式实施(4)

时间:2014-12-01 | 栏目:国内政策 | 人参与讨论


七、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上海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此外,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据了解,虽然上海没有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企业,但危险化学品企业量大面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近1.2万家。因此,上海结合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危险化学品行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截至今年4月30日,上海无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户数为5035家,保障金额逾270亿元。
八、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新法加大了责任追求力度。
      新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首先,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其次,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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