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1 | 栏目:国内政策 | 人参与讨论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突出预防排查隐患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来说,防患于未然,和事故处理同等重要。为此,新法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单列出来。
原来,不少企业等着政府监管“上门查隐患”,主动排查的积极性不高。新法强调,排查隐患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则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
同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比如,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