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同意磋商原材料出口限制政策

2009-07-08 聚四氟乙烯 中国聚四氟乙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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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商务部宣布接受欧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关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政策的磋商请求。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一方提出磋商请求之后,另外一方应该在1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磋商--在WTO历史上,尚未出现拒绝磋商的情况。6月23日,欧盟和美国在日内瓦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
  此前有国内媒体报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决定派团前往北京磋商。但前述中国官员表示,只有中国表示接受磋商请求后,才会与欧盟、美国商量具体磋商时间、地点和方式,目前双方没有任何安排,也没收到美方相关信息。
  本案关键在于,中国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在对原材料出口采取配额、关税等限制措施的同时,也对国内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同等的限制。
  中方的依据是GATT(关税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g)款。按照该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成员方都有权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一起实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由于美欧诉讼中提到的铝钒土、焦炭、黄磷、氟石、镁、锰、硅、锌等产品在中国都被认为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因此中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关停并转”为主的限产措施。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会长黄金(206,-1.16,-0.56%)干说,2005年以来,中国淘汰了1.2亿吨左右的落后焦炭产能。
  美国在起诉书中表示,中国每年只允许出口1200万吨左右的焦炭。由于中国的配额管制和关税影响,2008年8月,中国国内焦炭价格为每吨472美元,世界价格为每吨740美元,令中国国内的钢铁产业从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