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今日正式实施

2014-12-01 李艳 解放日报
人参与讨论 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今天(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正式实施。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可谓亮点频现。
一、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并强调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首先,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其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为此,新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